浙江省国际经济贸易学会

ZHEJIANG INTERNATIONAL ECONOMY & TRADE INSTITUTE
浙江省国际经济贸易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01-04 【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浙江省国际经济贸易学会,英文译名:Zhejiang International Economy & Trade Institute缩写为:ZJIETI 

第二条 浙江省国际经济贸易学会是从事国际经济贸易科学研究,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为基层服务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群众学术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教学、科研和实务工作的人员,开展国际经济贸易理论、政策法规和现实问题的研究,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交流合作与人才培养,推动浙江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的学术活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把理论工作者与实务工作者相结合,把提高与普及、研究与服务相结合,尊重科学,讲求实效。

第五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商务厅直属机关委员会。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地为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课题研究、规划编制和社会调查服务,开展国内贸易、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开放平台等领域理论与政策研究;

(二)承办论坛、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三)提供经贸活动、展览活动、论坛活动的辅助性服务;

(四)开展技术业务培训服务、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五)汇集、整理、出版、宣传商务领域信息和研究资料。

 

第三章  

 

第八条  凡拥护本学会章程,愿意参加学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和按期缴纳会费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学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省内从事外经贸实务和国际经济贸易科学研究的各级外经贸相关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省内在国际经济贸易科学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的理论工作者和有较好实践经验的实际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由加入单位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确定联系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个人会员由工作单位书面推荐或学会一名会员介绍,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经常以各种形式提供有关国际经济贸易科学的文稿、调查报告、科研成果、译著,关心学会的工作,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的,视作自动退会;

会员申请退会和自动退会的,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批准或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学会章程的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听取并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特殊情况,需增补理事会成员的,由会员年度大会代为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经参加年度大会的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开放型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副会长中推选一名年度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会秘书处常设在浙江省商务研究院内。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不是独立性团体。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开展业务活动,刻制印章必须冠以本会的名称。

第三十条  学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给主管单位浙江省商务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会修订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商务厅同意。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商务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商务厅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学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学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四  本章程经2022111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